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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体育亿田智能:关于与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的公告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11-23 点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签署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属于双方合作框架性、原则性和意向性约定。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内容和实施细节尚待进一步落实和明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欧亚体育亿田智能:关于与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络推广服务合同》的公告

  2.本合同的签署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会根据后续合作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近日,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与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羊”)于合肥市高新区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本合同为框架合同,旨在充分发挥双方产业优势,通过业务合作等方式提高双方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合作共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合同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与学田路交叉口东北角3336号2栋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摄影扩印服务;个人商务服务;礼仪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品牌管理;网络设备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汽车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家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礼品花卉销售;钟表销售;玩具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关联关系:三只羊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上述合同签署不涉及关联交易。

  9.三只羊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最近三年双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推广产品的样品数量及产品信息,以便乙方主播进行充分的了解、体验和使用。乙方通过直播讲解、短视频矩阵、直播挂车、商品挂橱窗等形式对甲方产品进行网络推广,具体推广方式和产品机制以双方签署或确认的《产品机制确认单》为准。

  双欧亚体育方的合作模式和费用结算,以双方签署或确认的《产品机制确认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线上结算的期间和方式:提成费用按照《产品机制确认单》约定的提成费率进行结算,双方需在推广平台提前设置约定的提成费率,通过推广平台系统后台获取相关数据,完成费用结算,结算金额以乙方精选联盟后台拉取数据为准。若因系统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线上无法进行全部结算或平台设置的提成费率与双方签署的《产品机制确认单》不一致的,乙方可根据乙方精选联盟后台拉取的订单数据及《产品机制确认单》约定的提成费率要求甲方进行线下结算。

  线下结算的期间和方式:双方按照《产品机制确认单》约定对提成费用进行结算。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每场直播结束后十五日内对提成费用进行对账,并完成款项支付。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每完成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的确认收货销售目标时,甲方应当据此目标向乙方支付品牌宣传推广基础费用。首次500万元销售额的统计起始时间为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后,甲方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将首笔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超过500万元的销售额自动计入下一周期,直至完成两亿目标销售额。若乙方未在协议时间内完成销售目标,双方协商延长合作时间直至完成目标销售额。

  3.1.1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品牌宣传推广基础费用及提成费用。

  3.1.2 甲方在不违背公司和产品保密性原则的前提下,向乙方如实提供公司形象、产品特性、产品卖点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乙方在产品宣传推广中运用。

  3.1.3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日将能够证明甲方具备产品代理资质的品牌授权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营业执照、质量检测机构报告(食品类报告为12个月有效期内、其他类24个月有效期内)和所有与产品报批、产品质量有关的必备资料、证件(包括但不限于主播脚本、产品资料等)一并提交乙方,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产品为甲方自行生产的产品,若系甲方关联方、授权方、合作方等非甲方自行生产的产品,甲方需提供合法的采购合同、合作协议、授权书、进出口凭证等材料,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无任何侵害第三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等)或其他侵权的情形,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网络推广服务且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1.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提供推广服务中,所涉及的产品均为最新货期(包括赠品、抽奖等附赠产品)并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样品一致,产品不得为临期(产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分之二即为临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问题产品。

  3.1.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主品、赠品等产品),乙方根据样品对甲方指定产品宣传推广,甲方保证发货产品与乙方推广样品品牌、质量、包装、规格、成分等一致,样品乙方无需退还,如确需退还,经乙方同意后,甲方自取或承担相关打包、物流等费用,退还样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3.1.6 甲乙双方共同确定,乙方仅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服务,与消费者之间不产生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网络商品经营者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被消费者投诉、起诉等,甲方应积极妥善解决相关纠纷,且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1.7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48小时内按时发货(若遇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发货,应提前告知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履行附随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全部销售者的义务。甲方在发货时应仔细核对订单并查验产品网络科技,如因运输、甲方过错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破损、包装异常、空箱、错发、漏发、无法发货、虚假发货、未显示发货信息地发货、延迟发货、无物流信息地发货等情况,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处理。

  ①甲方应在直播前告知乙方明确的产品发货时间,双方确认就现货产品 48小时内发货,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发货的,需提前告知乙方;如双方就发货时间另行约定的,以《产品机制确认单》另行约定的时间为准。因甲方未及时发货导致乙方推广出现问题的,甲方及时处理。

  ②双方合作产品若为旅游类产品、虚拟类产品,甲方应提前告知该产品的明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售卖、预约、退改签、售后等),并将上述信息置于产品详情页中,若甲方实际履行与提供乙方具体信息及详情页介绍不一致的,由甲方自行解决。

  ③双方合作产品若为美妆类、护肤类、奢侈品、珠宝类、手表类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需保证为官方正品并接受甲方、消费者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不得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产品,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④双方合作产品若为服装类、箱包类产品,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需保证全面检测质量合格,符合各种GB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接受甲方、消费者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不得为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产品,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⑤甲方保证对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售后服务,乙方推广服务产生销售数量较大时,甲方可派出专门人员解决本次推广服务的售前、售后服务,及时处理消费者反馈及投诉。

  3.1.8 乙方为推广本合同所涉产品进行直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图片、肖像、文字等素材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非经乙方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若直播结束后,甲方需要将直播中带有乙方主播以及参与直播人形象的照片、视频欧亚体育、音频等涉及肖像、声音、影像等资料用于与本次直播相关的产品宣传,须取得乙方授权或同意。

  3.1.9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旗下主播合作伙伴名义对其公司或产品进行宣传,不得使用任何含有乙方标识、直播人员的姓名、艺名、肖像等;未经乙方书面授权,推广服务结束后不得在任何平台以“小杨哥推荐”“疯狂小杨哥推荐”“乙方或乙方主播推荐”“小杨哥专属”“小杨哥粉丝专享”“小杨哥甄选”“小杨哥臻选”等或其他足以联想到乙方主播的字样、方式使用,如需代言,另行签订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侵权、违约行为等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无论是在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期满后,均不会侵犯或在未得到乙方书面授权的情形下获取或使用乙方的知识产权。

  3.1.10 甲方如涉及短视频矩阵推广需要使用乙方及其主播的商标、姓名、艺名、肖像等情况的,甲方需在乙方及其主播的授权范围内依法使用,如未按照我方要求进行使用或存在其他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3.2.2 乙方承诺其主播在直播期间,不发布任何有关政治倾向和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保证直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3.2.3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产品介绍内容有针对性地准备直播内容。直播过程中,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直播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乙方主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因客观条件导致产品效果展示不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1 甲方未遵守双方确定的最优价格机制的,应向乙方消费者提供该笔订单五倍的差价补偿,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乙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向甲方主张。

  4.2 甲方违反本合同4.1条各项约定的,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本次服务项下产生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4.3 甲方违反本合同4.1.8、4.1.9约定的,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立即删除所有侵权资料,停止侵权行为,并参照5.2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4.4 甲方违反本合同2.2条的保证约定,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违约情况,选择甲方承诺的保证方式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或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

  ①消费者因发货、售后等问题进行投诉的(即任一产品(链接)差评率超过7%);

  ②甲方在乙方推广过程中擅自修改抖音小店链接或跳转页面信息造成消费者无法按约定的价格政策购买甲方产品的。

  ①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信息(脚本、手卡等)错误或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乙方或主播受到平台处罚、行政处罚等情形;

  ②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的信息(脚本、手卡等)、宣传资料涉嫌虚假宣传,导致乙方或主播受到行政处罚、诉讼或负面舆情影响等情形;

  ③甲方及其关联方发货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主品、样品、赠品等)存在产品质量瑕疵、安全隐患,对乙方或主播造成重大负面舆情。

  4.7 因甲方及其关联方发货产品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物流发货或售后等原因,导致乙方在任何网络平台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微信”“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出现播放或浏览量超过300的负面文字、

  图片、音频、视频、评论、文章等,甲方应当随时监控并立即处理,将对乙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到最小,否则乙方有权参照本合同5.2条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4.8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不利于或诋毁乙方推广活动的言论(包括但不限于发布诱导消费者取消其他渠道购买订单,在其自营等渠道购买后可享受优先发货、提供售后及其他渠道购买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等言论),每发生一次上述情形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超过3次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补充合同,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万元。甲方为产品代理商的,应告知产品品牌方不得有上述行为,否则甲方自愿对品牌方发生的上述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9甲方违反本合同3.4条项约定的,应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本次服务项下产生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4.10合同框架下的如果任何一方未就对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并不构成日后该方对违约方违约索赔权利的自动放弃。

  1.本合同载明的合作事项如能顺利推进,有利于扩大公司电商市场业务,从而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及盈利能力提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2.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合作尚未签署正式的《产品机制确认单》,亦未正式开展具体合作事宜,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3.本合同的签署有助于双方构建长期、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赖。

  2.本合同仅为双方确认合作意向的书面记载,后续实际合作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需双方进一步商谈与明确。

  3.双方的合作受行业政策、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能否实现合作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1.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2.本框架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无变化。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与合肥三只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推广服务合同》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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